5.除裝藥和爆破工作人員外,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未充填的礦房頂柱內的巷道和礦柱回采區。
6.采用大爆破方式強制崩落大量礦柱時,必須編制大爆破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在爆破沖擊波和地震波及影響半徑范圍內的巷道、設備及設施,均應采取安全措施。未達到預期崩落效果的,應進行補充崩落設計。
(十)小礦點開采妁安全規定
任何礦山不論其規模大小,均必須嚴格按照國家頒布的安全規程執行。
1.小礦點必須留有行人通路。人坑前必須認真檢查從地表到工作面的通道和獨立的人員出入通道、工作點的邊幫、頂板、表土情況,確認安全后,方準進行作業。
2.遇雨、雪或惡劣天氣時,露天礦應停止作業,人員撤至地表。雨、雪過后,應觀察一定時間,待邊幫穩定后方可恢復生產。
3.在提升礦巖時,人員應躲到安全的地點,不準站在吊桶下方。
4.地下作業的工作面要有照明,井架要穩固牢靠。提升井口要高于地面,以防止地表水流人采場或礦石等其他物體滾人井內傷人。
5.進入空氣流通不良地點,應檢查氧氣含量及其他有害氣體含量,防止窒息中毒。
6.小礦點沒有第二備用電源時,在下暴雨時要停止生產,撤出全部井下人員。
由于國家對非煤礦山有專門的安全規程,不因其規模大小而有所區別,故小礦山絕不能認為可以不受到安全規程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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