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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經濟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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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當事人未選擇合同所適用的法律時,對于下列涉外經濟合同,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所應適用的法律,在通常情況下是: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適用合同訂立時賣方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如果合同是在買方營業所所在地談判并訂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買方確定的條件并應買方發出的招標訂方的,或者合同明確規定賣方須在買方營業所所在地履行交貨義務的,則適用合同訂立時買方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 銀行貸款或者擔保合同,適用貸款銀行或者擔保銀行所在地的法律。 保險合同,適用保險人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 加工承攬合同,適用加工承攬人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 技術轉讓合同,適用受讓人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 工程承包合同,適用工程所在地的法律。 科技咨詢或者設計合同,適用委托人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 勞務合同,適用勞務實施地的法律。 成套設備供應合同,適用設備安裝運轉地的法律。 代理合同,適用代理人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 關于不動產租賃、買賣或者抵押的合同,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 動產租賃合同,適用出租人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 倉儲保管合同,適用倉儲保管人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但是,合同明顯地與另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具有更密切的關系,人民法院應以另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作為處理合同爭議的依據。 5、當事人有一個以上的營業所的,應以與合同有最密切關系的營業所為準。當事人沒有營業所的,以其住所或者居所為準。 6、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如果同涉外經濟合同法或者我國其他與涉外經濟合同有關的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7、在應當適用我國法律的情況下,如果我國法律對于合同當事人爭議的問題未作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8、在應適用的法律為外國法律時,如果適用該外國法律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和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則不予適用,而應適用我國相應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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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涉外|經濟|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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