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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技術轉讓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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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交付技術資料應具有適用于長途運輸、多次搬運、防雨、防潮的堅固包裝。 在每件包裝箱的內部和外表,都應以英文標明下列內容: (a)合同號 (b)運輸標記 (c)收貨人 (d)技術資料目的地 (e)重量(公斤) (f)樣機、鑄件和備件目的地 第六章 技術資料的改進和修改 第三十二條 為了適應甲方的設計標準、材料、工藝裝備和其他生產條件,在不改變乙方基本設計的條件下,甲方有權對乙方的技術資料進行修改和變動。甲方必須將這些修改和變動通知乙方。乙方有責任在培訓或技術指導時協助甲方修改技術資料,詳見附件三、附件四。 第三十三條 甲方必須在型號后加注尾標,以示區別那些影響形狀、配合或功能的修改,并通知乙方。 第三十四條 合同有效期內,雙方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的任何改進和發展,都應相互免費將改進、發展的技術資料提交給對方。 第三十五條 改進和發展的技術,所有權屬改進、發展的一方。 第七章 質量驗收試驗 第三十六條 為了驗證按乙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制造的合同產品可靠性,由甲、乙雙方共同在合同工廠對考核的合同產品的技術性能和要求進行考核驗收。如果需要,也可以在乙方工廠進行試驗或重做。甲方可派指定的人員驗證重復試驗,乙方負責重復試驗和乙方人員的費用,甲方負責甲方參加重復試驗的人員和翻譯的費用。具體辦法見本合同附件七。 第三十七條 考核試驗產品的技術性能應符合乙方提供的本合同中的標準規定,即通過鑒定。甲、乙雙方簽署"合同產品考核驗收合格證明"一式四份,每方各執二份。 第三十八條 如考核試驗產品的技術性能達不到附件規定的技術參數,雙方應友好協商,共同研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后進行第二次考核驗收。 第三十九條 如考核試驗產品不合格是乙方的責任,則乙方派人參加第二次考核驗收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負擔。如系甲方責任,該費用由甲方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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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國際|技術|轉讓|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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