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積極培育和建立礦業權市場
依法規范探礦權和采礦權的出讓和轉讓,規范培育礦權市場,改善商業性礦產勘查開發投資環境。
從政府部門和行業協會角度,促進礦權交易平臺建設,提供法定的礦權擁有單位與購買方進行交易的機會和場所,如本次會議就是一個國際通行的礦權交易平臺,值得長期堅持開展該項活動。
設立合乎法律的商業性和日常性礦權交易中介和咨詢服務機構,促進建立商務網絡系統,提高商務信息流通和轉讓的速度,中國礦業聯合會和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礦產地質分會在這方面可以發揮更大的作用。
對現有礦權評估公司實行信譽和資信制度,特別需重視發展對國外投資機構和投資者的咨詢服務,促進行業規范和職業道德建設,做好這方面的工作,有利于提高礦權轉讓的公正性、科學性和合理性;有利于投資公司獲取正確的投資依據,有利于成果的合理轉讓,促進礦權市場建設。
3.設立國家礦產勘查風險基金
設立國家礦產勘查風險基金可以有助于降低礦產地質勘查的風險性,對國家急需的緊缺礦種實現直接的宏觀調控,鼓勵和導向投資機構或投資者對國內商業性礦產地質勘查項目的投資行為,同時鼓勵和導向我國大型礦山企業集團在境外建立有色金屬資源供應基地。
國家礦產勘查風險基金的基金來源:國家財政增加對有色金屬礦產勘查的投資或從中央使用的資源補償費和從中央財政支出的全國礦產勘查費中提出少量資金。同時要求擬申請風險基金項目的申請單位必須匹配相應的資金、必須創造條件吸收社會各方面的資金,三者之間有一定的投資額度和比例要求,最終取得的礦產勘查成果(礦權地)依據出資比例和貢獻大小以股份制進行分配和持有。
國家礦產勘查風險基金由國家委派的投資公司參照企業運行機制進行管理,項目篩選和確定由申請單位或中介機構負責完成,國家政府職能部門最終進行審批,以保證投資方向正確,選擇項目恰當。
4.培育大型礦業公司的若干政策
解決有色金屬礦山資源危機和實現資源持續供給的三個可能途徑為:(1)礦山企業自己探礦,擴大本區的資源。(2)通過有效途徑和股份合作制,在國內外取得可供開發的新資源。(3)引入國際礦業市場機制,礦山企業-地勘單位(礦權擁有者)聯合和兼并、大型礦山企業之間合并與相互控股、大型礦山企業對小型礦山的合并和控股性經營等,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和有效開發,增強地質礦業公司的核心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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