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有色金屬資源耗竭與補償機制不完善
礦產資源補償費和礦產資源稅由礦產開發企業上繳,但直接返還用于商業性礦產地質項目的卻不多,地勘單位使用這些資金探獲的資源量/儲量被礦山企業生產利用的也不多,因此,這些資金和成果與上繳者、分配部門和使用者之間缺少良性回路。
四、推進商業性礦產地質工作和礦權市場建設的建議
1.制定鼓勵與推進商業性地質勘查工作的相關政策
適合中國現實國情和國際礦業投資的相關政策可以從宏觀層面上提高投資者對礦產勘查投資的興趣,促進商業性地質勘查工作的發展。首先允許礦產勘查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歸并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如新疆自治區政府制訂的有關政策中明確“在該礦產進入商業性開采后可作為遞延資產于稅前逐年分期攤銷”、“礦山企業綜合開采回收礦產資源,對伴生礦產減半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等,近3年來,促進了中方和外方在新疆投資開展礦產地質勘查的積極性,并取得了初步效果。
其次,制訂促進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的激勵機制。我國其他行業的改革取得顯著的成功;長期以來,由于我國體制決定了地質勘查單位和礦山企業的經濟屬性,與其他行業相比而言,地質勘查行業和有色金屬礦業相對滯后,需要國家制訂一些激勵機制,培育和扶持他們逐漸進入良性市場機制中。如以中外合營方式勘查和開采有色金屬(我國限制性礦種除外),經正式評估后,中方單位可以以探礦權或采礦權折價入股,并代表國家進行資產經營,在一段時間內(如5~8年)資產經營所獲得的效益返還給中方單位,并在資產經營過程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其后可以按一定比例分成上繳國家,以保證國有資產的增值。
第三,對允許的商業性地質勘查投資的礦種和區域進行規劃,并通過政府部門進行公開發布和公示,公開這些礦種和區域的公益性地質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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