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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陜西省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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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國務院關于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7號)、《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6號)、《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做好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監監察〔2018〕22號)、《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落實“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煤安監監察〔2019〕45號)、《煤礦整體托管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煤安監行管〔2019〕47號)等規定,結合陜西省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陜西省行政區域內的煤礦企業(含按煤礦管理的石煤礦)必須依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第三條 煤礦企業及其所屬礦(井、露天坑)均應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一礦(井、露天坑)一證。煤礦企業實行多級管理的,其上一級煤礦企業應當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非煤企業開辦煤礦的,其從事煤炭生產經營活動的子公司、分公司應當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本細則所稱煤礦企業是指具有在依法批準的礦區范圍內從事煤炭資源開采活動的煤礦,且具有法人地位的從事煤炭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上市公司、總公司、礦務局等;煤礦是指具有依法批準的礦區范圍,并在依法批準的礦區范圍內直接從事煤炭生產和煤礦建設的業務單元,可以是法人單位,也可以不是法人單位,包括礦、井、露天坑等。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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