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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勘查開發風險投資防范策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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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中外合作企業往往是針對尚在勘探階段的地區。由于礦產開發的特性,無論多么詳細的前期可行性研究,都無法改變勘探失敗的高風險性,而一旦勘探沒有發現滿意的儲量,整個企業對外國投資者就失去了存在的價值。因此,外國投資者往往十分關注合同的退出機制,要求有權隨時撤出合作。 應對策略:資金在企業里相當時期的滯留,是風險投資區別于其他投資的重要特征。這就要求在起草合資合同時,要特別關注完善合同的提前解除和企業的清算規定。 風險五:股權不能轉讓 在我國的風險投資實踐中,回購退出方式主要是指原股東回購或管理層回購。風險企業原股東回購風險投資方的股權實際上是股權轉讓的一種特殊形式,即受讓方是風險企業的原股東。有的時候是由風險企業管理層來受讓風險投資方的股權,這時則稱為“風險企業家回購”或“管理層回購”。以原股東或管理層回購的方式退出,對風險投資方來說是一種投資保障,也使得風險投資在股權投資的同時也融合了債權投資的特點,即風險投資方投資后對風險企業享有股權,同時又在企業原股東或管理層方面獲得實現債權的保障;刭彶荒芤彩秋L險投資退出的主要風險。 防范策略:其一,原股東回購在操作程序上與股權轉讓基本相同,通常依賴于風險資本投入時簽署的投資協議中的有關回購的條款;其二,原股東或管理層回購不可錯誤地表述為“企業回購”,要防止企業為回購主體引發的違反《公司法》要求的法律風險。 風險六:風險資本不能清算 對于失敗的風險投資項目來說,清算是風險資本退出的唯一途徑,及早進行清算有助于風險投資方收回全部或部份投資本金。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清算包括非破產清算和破產清算兩類。非破產清算是指因企業營業期滿解散、股東會決議解散或者企業違法被責令關閉解散等情形下的清算;破產清算則是指企業因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而被依法宣告破產后的清算。在破產清算中的法律風險在于,由于企業已資不抵債,風險投資方作為股東投入的風險資本也就血本無歸;非破產清算的難點在于形成公司僵局后的順利解決,雖然新的《公司法》在第183條對此作出了原則規定,但由于缺乏操作性的具體司法解釋,相關的法律規定在司法實踐中還很難得以實施。 防范策略:其一,在雙方投資協議中約定可供操作的具體清算條款;其二,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公司僵局的司法和經濟解決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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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產勘查 風險投資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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