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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無權拍賣礦業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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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財產屬性上說,礦業權是財產權,屬于無形資產,有的是企業財產,有的是國家財產 《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探礦權、采礦權為財產權,統稱為礦業權,適用于不動產法律法規的調整原則。依法取得礦業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稱為礦業權人。礦業權人依法對其礦業權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 礦業權沒有形狀、大小和重量,被界定為無形資產,因此經常被虛置或忽略。類似的無形資產還有土地使用權、林地使用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等。礦業權作為財產權,根據取得的方式不同,其所有權性質也不同。我國計劃經濟時期開辦的礦山企業,其礦業權是無償獲得的,屬于國家財產;市場經濟時期開辦的礦山企業,其礦業權是有償方式取得的,屬于礦山企業財產。因此,將礦業權都視為企業財產或者視為是國家應該無償配置給企業,誰使用都可以的觀念是錯誤的。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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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院、拍賣礦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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