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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管理部關于修改《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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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針對重要生產設施、重大危險源、重大活動防止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專項性工作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不同生產安全事故類型,針對具體場所、裝置或者設施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章 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七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依規、符合實際、注重實效的原則,以應急處置為核心,明確應急職責、規范應急程序、細化保障措施。 第八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應急程序和處置措施,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需要; (七)應急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應急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八)應急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九條 編制應急預案應當成立編制工作小組,由本單位有關負責人任組長,吸收與應急預案有關的職能部門和單位的人員,以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 第十條 編制應急預案前,編制單位應當進行事故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事故風險辨識、評估,是指針對不同事故種類及特點,識別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產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評估各種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風險措施的過程。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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