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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管理部關于修改《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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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2016年6月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88號公布,根據2019年7月11日應急管理部令 第2號《應急管理部關于修改<生產安全事故 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處置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13〕10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公布、備案、實施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應急預案的管理實行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綜合協調、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應急管理部負責全國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并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各分管負責人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綜合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各種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綜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單位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總體工作程序、措施和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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