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咨詢熱線:0315-2738258 13303155855 |
熱門關鍵詞:鐵礦 錳礦 勘探設備 破碎機 磁選機 礦山 采礦設備 鉻礦 |
《天津市礦產資源管理條例》(2018年修訂本) | |
|
|
第十二條 探礦權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向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匯交礦產資源勘查報告和勘查資料。 第十三條 準備建設鐵路、公路、水庫、輸油管道、輸電線路、各種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向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了解礦產資源分布和開采情況。 建設項目需要壓覆礦產資源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履行報批手續。 第三章 開采管理 第十四條 礦產資源開采實行審批登記和采礦許可證制度。 市和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本條例規定的權限,負責礦產資源開采的審批和采礦許可證發放工作。 第十五條 開采下列礦產資源,由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登記、審批、頒發許可證: (一)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范圍以外,可供開采的礦產儲量為中型、小型的礦產資源; (二)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授權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的礦產資源; (三)跨區行政區域的礦產資源。 第十六條 開采下列礦產資源,由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登記、審批、頒發許可證: (一)零星分散的礦產資源; (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礦產資源; (三)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授權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的礦產資源。 第十七條 礦產儲量的小型規模和零星分散礦產資源的劃分標準,由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八條 村民為生活自用,在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指定的范圍內,可以采挖少量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但不得出售。 第十九條 在河道內開采砂石、砂金、粘土的,應當憑河道主管部門批準的有效證件,到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辦理采礦登記手續。 |
|
關鍵字:礦產 | |
【字體:大 中 小】 TOP 【打印本頁】 【關閉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