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 第三章 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第四章 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 第五章 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一節 簡易程序 第二節 一般程序 第三節 聽證程序 第六章 行政處罰的執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第四條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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