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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礦業權出讓管理系統應用與管理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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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讓文件中不得設定任何限制性條件,確需設定的,應說明理由或依據,并報送同級監察機關備案。 掛牌方式出讓的,參照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經營性房地產用地出讓工作的意見》(閩委辦發〔2014〕18號)要求,其出讓公告及相關出讓文件必須由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 第二十一條 礦業權交易環節,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將出讓公告發布至國土資源部礦業權公告系統、福建省礦業權公告公示系統、國土資源門戶網站等,同時由交易機構發布公告。 具體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由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機構負責實施。 第二十二條 公示出讓結果簽訂競得合同環節,將招標、拍賣、掛牌結果錄入“礦業權出讓系統”,并填寫“公示信息表”、上傳“出讓結果公示文本”,同時將出讓結果在國土資源部礦業權公告系統、福建省礦業權公告公示系統、國土資源門戶網站等公示。 第四章 預警督辦 第二十三條 “礦業權出讓系統”根據現行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政策法規設置自檢模塊,事先具體羅列可能存在的違規情形,設計關鍵字段,由系統進行智能判斷,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有關規定的,提供違規預警功能。 第二十四條 屬于強制性檢查類型在自檢中未通過的,將無法進入下一環節辦理,并自動亮起紅燈顯示違規預警信息。需修改通過自檢后,方可進入下一環節辦理業務。 第二十五條 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礦業權出讓某個環節出現違規問題,或因投訴舉報等原因,需要暫停辦理或者需要進行調查核實后再決定是否繼續辦理的,應將該出讓項目掛起,并進行核實或整改。在核實、整改達到符合規定之前,暫停辦文。 第二十六條 上級可對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礦業權出讓項目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礦業權出讓某個環節出現違規問題的,及時責令暫停辦理出讓相關工作,限期糾正。 第五章 電子監察 第二十七條 采礦權出讓監察點(廉政風險點)包括項目立項、資源儲量、評估信息、開發利用方案、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出讓方案、出讓公告、結果公示等,探礦權出讓監察點(廉政風險點)包括項目立項、評估信息、出讓起始價、出讓公告、結果公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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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福建省|礦業權出讓管理|系統應用|管理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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