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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礦業權出讓管理系統應用與管理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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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ㄒ唬┡c出讓礦業權有關的附件,均應原件掃描或其他格式上傳“礦業權出讓管理系統”作為歷史檔案進行永久保存,不得缺漏; 。ǘ└郊摂递^多、掃描上傳工作量較大的,可選擇性地掃描上傳公文首頁、蓋章頁、尾頁和涉及出讓礦業權重要事項的相關頁面(如:地質報告中的結論等); 。ㄈ┻x擇性掃描上傳的附件,應包含并如實體現發文單位、文號、發文日期、主送抄送單位等基本要素。屬于會議紀要類的,應含有會議主持人和列席會議人員名單;屬于協議(合同)類的,應含有簽約雙方代表人姓名。 經檢查發現有2個出讓礦業權附件缺漏或不符合要求的,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補錄、上傳;發現5個出讓礦業權附件缺漏或不符合要求且拒不整改的,省國土資源廳可凍結辦理礦業權出讓手續,直至全部出讓礦業權材料符合要求。 第八條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建立常態化的方案審查、公告審核、違規預警、督辦整改等各項工作制度,確定辦理內部業務主辦處(科、股)室、參與會審的處(科、股)室,以及具體的責任人員和經辦人員,明確各自的職責分工,防止出現瀆職失職現象。 第二章 探礦權出讓辦文 第九條 出讓辦文按照探礦權招標出讓、拍賣出讓、掛牌出讓等三種業務模塊分別辦理,各類具體的礦業權出讓業務均應按照相應業務模塊中統一的辦文流程和格式表單進行辦理。 第十條 探礦權招標出讓、拍賣出讓、掛牌出讓等三種出讓辦文流程為:“擬定出讓探礦權項目→省級審批→編制出讓文件→礦業權交易→公示出讓結果、簽訂出讓合同”。 第十一條 擬定出讓探礦權項目環節,由市級國土資源部門提出,填寫“項目基本信息表”,上傳“市級國土資源部門請示文件”、“縣級政府及縣級國土資源部門請示文件”、“市、縣兩級國土協查意見(規劃、礦權設置等情況)”、 “前期地質報告及相關圖件”、“區塊圖”、“地勘單位對地質報告真實性、完整性的承諾書”等。 第十二條 審查審批環節,由省廳地勘等相關處室審核,報廳專題會議集體研究通過后進行探礦權評估,在評估基礎上再召開廳專題會議集體研究確定出讓起始價,經審批后委托市級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出讓。填寫“省級審查意見表”、 “評估信息”等,上傳“會議紀要”、“評估報告”、“批復文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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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福建省|礦業權出讓管理|系統應用|管理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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