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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行業規范條件(2016年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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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復核與公告 第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稀土企業規范條件公告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的復核。自收到各地報送的申請材料3個月內,組織有關方面完成對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的復核及現場核實,并在征得有關部門意見后,確定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向社會公示,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申請規范條件公告的稀土企業應如實填報各 項申請材料。進入公告名單的稀土企業(以下簡稱公告企業)要嚴格按照《規范條件》的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 公告企業應建立生產經營臺賬,接受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稀土行業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稀土行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公告企業保持《規范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結果及時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條 歡迎和鼓勵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正在申請規范條件公告或已公告的稀土企業有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或《規范條件》有關要求的,可向稀土行業主管部門投訴或舉報。 第十二條 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稀土行業主管部門要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從公告名單中撤銷: (一)不能保持《規范條件》的; (二)填報相關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或發生重大及以上環境污染事故的、或有重大環境違法行為的。 因前款規定從公告名單中撤銷的稀土企業,經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規范條件公告申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x年x月x日起實施,工業和信息化部原2012年7月26日公布的《稀土企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原[2012]第377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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