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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行業規范條件(2016年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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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冶煉分離項目應采取清潔高效萃取分離工藝,不得采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落后生產工藝。 三、能源消耗 稀土冶煉分離項目應采用先進工藝和裝備,有完善的節能措施,能源消耗須達到《稀土冶煉加工企業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29435-2012)要求。電機、水泵、變壓器等通用設備滿足相應能效標準限定值要求,應依據《節約能源法》接受節能監察機構的監督檢查。 四、資源利用 混合型稀土礦、氟碳鈰礦采礦損失率和貧化率不得超過10%,一般礦石的選礦回收率達到75%以上(含,下同),低品位、難選冶稀土礦石選礦回收率達到65%以上,生產用水循環利用率達到85%以上。 離子型稀土礦采選綜合回收率達到75%以上,生產用水循環利用率達到90%以上。 處理混合型稀土礦和氟碳鈰礦的冶煉分離項目,從稀土精礦到混合稀土,稀土總收率大于92%,從混合稀土到單一或富集稀土化合物,稀土總收率大于96%;處理離子型稀土礦的冶煉分離項目,從混合稀土到單一或富集稀土化合物,稀土總收率大于94%。 五、環境保護 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企業應符合區域環保規劃,應達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落實規劃環評,在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全國主體功能區劃中劃定的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內,禁止新建、擴建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項目。 (二)嚴格落實各項環境保護措施,新(改、擴)建項目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未經審批不得開工建設。 (三)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企業應按要求申領排污許可證;嚴格執行《稀土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6451-2011)和《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環發〔2005〕109號),滿足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按照有關法律和相關辦法要求,安裝在線監測裝置并有效運行,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開展自行監測,及時公開監測數據,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按要求進行排污申報、履行排污繳費等環保義務。 (四)稀土礦山開發企業應嚴格執行礦山生態恢復保證金制度,按照當地政府相關部門審批的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進行礦山生態、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礦區土地復墾。對含伴生放射性元素的稀土礦山,應采取相應的輻射防護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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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稀土行業|規范條件|2016年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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