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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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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招標人可以依法對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全部或者部分實行總承包招標。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前款所稱暫估價,是指總承包招標時不能確定價格而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暫時估定的工程、貨物、服務的金額。 第三十條 對技術復雜或者無法精確擬定技術規格的項目,招標人可以分兩階段進行招標。 第一階段,投標人按照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的要求提交不帶報價的技術建議,招標人根據投標人提交的技術建議確定技術標準和要求,編制招標文件。 第二階段,招標人向在第一階段提交技術建議的投標人提供招標文件,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終技術方案和投標報價的投標文件。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在第二階段提出。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ㄒ唬┚屯徽袠隧椖肯驖撛谕稑巳嘶蛘咄稑巳颂峁┯胁顒e的項目信息; 。ǘ┰O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ㄈ┮婪ū仨氝M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ㄋ模⿲撛谕稑巳嘶蛘咄稑巳瞬扇〔煌馁Y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ㄎ澹┫薅ɑ蛘咧付ㄌ囟ǖ膶@、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婪ū仨氝M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ㄆ撸┮云渌缓侠項l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第三章 投 標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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