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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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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ㄒ唬┘夹g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ǘ┎捎霉_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于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項目,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在審批、核準項目時作出認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申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認定。 第九條 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ㄒ唬┬枰捎貌豢商娲膶@蛘邔S屑夹g; 。ǘ┎少徣艘婪軌蜃孕薪ㄔO、生產或者提供; 。ㄈ┮淹ㄟ^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ㄋ模┬枰蛟袠巳瞬少徆こ、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ㄎ澹﹪乙幎ǖ钠渌厥馇樾。 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 第十條 招標投標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是指招標人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員。 第十一條 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由有關部門認定。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商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代理機構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擁有一定數量的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其資格許可和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業務,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關于招標人的規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也不得為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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