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執行國際貿易合同時,對來自近洋的進出口貨物我們常常遇到有下列條款的信用證:“發貨后,請立即或在三天內將1/3份正本提單以特快專遞的方式直接寄到開證申請人處,并將蓋有郵戳的郵政收據或特快專遞底聯列為隨附單據之一隨同其它正本提單、發票一起送交銀行議付!
采用1/3份正本提單直接寄開證申請人即收貨人做法的最大優點是方便了收貨人在目的港的提貨。采用這種方式收貨人可以提早收到海運提單,避免了由于缺少提單造成的提貨延誤。因為近洋貨物在裝船后1至3天即可抵達目的港,而單據在銀行間周轉的時間通常為5至10個工作日之間,收貨人如不能在貨到目的港前拿到作為物權憑證的海運單據就無法辦理進口清關手續并從船公司及時提取貨物,而且貨物滯留在港口還會產生額外費用,因此收貨人多傾向于采用此種方式。
但采用此種方式發貨人自身會承擔很大的收匯風險。因為任何合同的交易都是以一方的交貨換取另一方的付款為前提條件的。一旦發貨人遞交出運單,就意味著他自動將物權轉移給另一方而解除了要求另一方必須付款的制約,這時如果收貨人不付款,發貨人將面臨著貨、款兩空的風險。
為解決上述問題,目前國際上通常采用的做法有以下三種,但由于每種方式都具有各自的缺點和不便之處,因此在實際執行中還需貿易各方認真考慮權衡利弊。
第一種做法,擔保提貨
采用信用證支付方式,貨物的進口商在貨物抵達國內港口時向其開證銀行提出憑海運提單副本提貨的申請,開證行在審核進口商提供的有關資料后,并在進口方提供了100%的貨價保證金后,向船公司出具提貨擔保證明書,船公司憑該銀行擔保將有關貨物先行交給進口商,然后由開證行負責將正本海運提單補交給海運公司,換回其銀行擔保證明書。
采用這種方式收貨人雖然能提早拿到貨物,但由于收貨人需提供100%的貨價保證金,會占用收貨人的有限資金,不利其資金周轉。
第二種做法,采用電放方式提貨。
收貨人在征得發貨人和船公司的同意后,采用電放的方式,要求船公司允許收貨人在目的港憑海運提單復印件和收貨人出具給船公司的《擔保函》先行提貨,同時收貨人承諾在保函規定的時間內將正本海運提單交回船方式撤回《擔保函》。
采用此種做法,船公司會承擔一定的連帶風險和責任。當收、發貨人之間發生貿易糾紛時,船公司會因此受到牽連并冒著被扣船,被起訴等等風險,因此船公司對此種方式一般都采取審慎的態度。在對收貨人的資信沒有100%的把握之前,船公司是不會同意電放貨物這種方式的。 [1] [2]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