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種做法也是目前采用較普遍的方式,即在信用證條款中附加保護性條款。
在信用證規定1/3份正本提單直接郵寄給收貨人提貨的同時,規定收貨人只有將全套三份正本提單全部退銀行后方能拒付貨款。
采用此種做法即可以保證發貨人按時收到貨款,同時又可以方便收貨人及時收到貨物。但采用此種方式也會給收貨人合理拒付造成許多不便之處,當發貨方故意違約時,收貨人因無法及時收回全套正本海運單據而不能拒付貨款保障自己的權益,因此收貨人應審慎考慮后再決定是否接受此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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