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涉外經濟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1、首先要做好市場調查和了解對方的資信情況,進行廣泛深入的調查了解,搜集多種必要的信息資料,這是簽訂涉外經濟合同的基礎和前提;
2、訂立涉外經濟合同必須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3、涉外經濟合同的條款必須齊備,文字表達必須準確;
4、要注意訂好擔保條款;
5、對于仲裁條款應明確地加以規定。
涉外經濟合同一般應具備條款
1、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國籍、主營業所或住所;
2、合同簽訂的日期、地點;
3、合同的類型和合同標的種類、范圍;
4、合同標的的技術條件、質量、標準、規格、數量; 5、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6、價格條件、支付金額、支付方式和各種附帶的費用;
7、合同能否轉讓或者合同轉讓的條件;
8、違反合同的賠償和其他責任;
9、合同發生爭議時的解決方法;
10、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涉外經濟合同爭議的解決
發生合同爭議時,當事人應當盡可能通過協商或者通過第三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的,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所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處理涉外經濟合同爭議的實體法適用情況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或者發生爭議后,對于合同所適用的法律已有選擇的,人民法院在審理該項合同糾紛案件時,應以當事人選擇的法律為依據。當事人選擇的法律,可以是中國法,也可以是港澳地區的法律或者是外國法。但是當事人的選擇必須是經雙方協商一致和明示的。 在中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必須適用中國法律,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外國法律的合同條款無效。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或者發生爭議后,對于合同所適用的法律未作選擇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應當允許當事人在開庭審理以前作出選擇。如果當事人仍不能協商一致作出選擇,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所應適用的法律。 [1] [2] [3]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