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經濟合同的時效規定
我國《涉外經濟合同法》規定:
貨物買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計算。其他涉外經濟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期限由法律另行規定。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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