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然資源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涉及礦產資源領域建議答復時表示,現行《礦產資源法》已經不能適應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美麗中國的發展要求,《礦產資源法》修改工作已納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自然資源部正在積極推進有關工作。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先后印發了《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案》《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關于深化石油天然氣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關于統籌推進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等重要文件,明確了礦產資源管理改革的方向。 當前,自然資源部已按照改革要求,聚焦研究礦法修改涉及的修法基本思路、礦業權管理、礦產資源分級分類管理等重點問題,抓緊起草礦法修訂草案稿。 加快礦業權出讓市場化配置 在答復鄭傳玖代表《關于對現行以“招拍掛”方式出讓探礦權的制度進行改革的建議》時,部礦業權管理司負責人表示,我國礦業權出讓方式經歷了從行政配置到市場配置的深刻變化。截至2015年底,全國2/3以上的省份出臺制度全面實行礦業權競爭出讓。除財政出資項目外,全國絕大多數新出讓礦業權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 全面實行礦業權競爭性出讓是黨中央、國務院全面深化改革和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舉措!兜V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案》明確要求“除協議出讓等特殊情形外,對其他礦業權一律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由市場判斷勘查風險,決定礦業權出讓收益”,并部署在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貴州、新疆先行開展試點。 下一步,自然資源部將加快推進出臺礦業權出讓管理辦法,并指導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真組織實施,更好保障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和礦產資源安全,依法維護礦業權人合法權益。 推動探礦權延續和保留制度上升為法律 在答復張武宗、宋文新、金晶、孔怡代表關于修改《礦產資源法》的建議時,部法規司指出,礦產資源勘查探索性、風險性很強,在規定的期限內即使完成了部分勘查工作,但可能由于種種原因,沒有完全實現勘查目的,允許探礦權人在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及履行其他義務情況的基礎上延展一定期限的勘查許可證期限,有利于維護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探礦權保留制度是為了做好礦山建設各項準備,保障探礦權人優先取得采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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