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水林田湖草是一個共同生命體。4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正式掛牌,把以前資源概念中單調的礦產資源上升為礦產、山水林田湖草等資源,這標志著我國在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和統籌山水林田湖草礦等自然資源系統治理和監管方面邁出了里程碑式的一步。
在新的監管體制下,自然資源已不再單單是資源,而是上升為有“身價”的“資產”,由自然資源部來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的“所有者”職責。那么,在自然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與保護方面,存在哪些迫切需要解決的核心關鍵問題和主要矛盾?從法律的角度和律師的視覺能夠提供怎樣的支持和服務?這是每位自然資源領域專家尤其是專業律師需要認真思考和解決的課題。近日,中國礦業報記者采訪了國內知名礦業經濟學者、北京市雨仁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牛麗賢博士。
牛麗賢是資源產業經濟學博士、法律碩士、高級經濟師,現任北京市雨仁律師事務所一級合伙人、并購重組部主任,具有相對豐富的自然資源領域法律服務經驗,曾任北京礦產地質研究院地質產業研究所所長。她深耕礦業10多年,一直致力于礦產資源與地質產業發展的戰略研究,參與及主持過的并購重組案件金額超過30億元,在國家級核心報刊上公開發布文章80余篇、出版專著一部,獲得有色金屬工業科技獎2項,在國內外礦業經濟研究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尤其是她創建的《牛博士礦業觀察公眾微信平臺》,在業內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中國礦業報:多年以來,在一些人眼里,簡單地把開發與保護對立起來,片面認為資源開發必將破壞生態。那么,開發利用與保護真的是一對不可調和的矛盾嗎?
牛麗賢:過去,的確在很多人的潛意識中,資源的開發利用特別是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就意味著消耗和破壞,而資源保護則意味著禁止資源的開發利用。按照這樣的邏輯,仿佛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與自然資源的保護是截然對立的行為,二者之間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
事實上,這種看法是不科學、不理性、不公正的!督洕鷮W解說》(經濟科學出版社,2000年出版)將“資源”定義為“生產過程中所使用的投入”,這一定義很好地反映了“資源”一詞的經濟學內涵。資源從本質上講就是生產要素的代名詞,通俗地講,能夠被人類開發利用、具有使用價值的物品才能被稱之為資源。大自然中的山脈、水體、森林、草原、礦物、土地等,因其能夠被人類發現和開發利用,給人類社會的發展提供源源不斷的生產和生活要素而被定義為自然資源。一座山、一汪水、一片林、一方草、一個礦,如果不能被人類發現和所用,就不能稱其為自然資源,不具備我們探討和研究的價值。 [1] [2] [3] [4] [5]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