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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礦產資源開發進行整合是集中解決礦山開發布局不合理,實現資源規;、集約化開發的重要手段,是從源頭有效治理礦業秩序混亂的基礎性工作,是調整礦業結構、促進礦業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有效途徑,對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具有重大意義。各地根據《國務院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國發〔2005〕28號)的要求,在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同時,開展了以煤炭等重要礦種為重點的整合工作,取得了積極進展。但在具體實施中,存在一些亟須解決的問題:一些地方做法不規范,只注重運用行政手段,不按市場經濟規律辦事,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礦業權人合法權益;有的地區對整合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不到位,有畏難情緒,工作進展緩慢;有些違規礦山企業借整合之名拖延以至逃避關閉等。為進一步推進和規范整合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結合產業政策和產業結構調整需要,按照礦業可持續發展的要求,通過收購、參股、兼并等方式,對礦山企業依法開采的礦產資源及礦山企業的生產要素進行重組,逐步形成以大型礦業集團為主體,大中小型礦山協調發展的礦產開發新格局,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礦山開發合理布局,增強礦產資源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
二、目標任務
通過整合,使礦山企業“多、小、散”的局面得到明顯改變,礦山開發布局趨于合理,礦山企業結構不斷優化,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明顯提高,礦山安全生產條件和礦區生態環境得到明顯改善,礦產資源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明顯增強。 [1] [2] [3] [4] [5] [6]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