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境外投資管理辦法》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
【發布日期】2014-09-06
【實施日期】2014-10-06
境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和規范境外投資,提高境外投資便利化水平,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及相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通過新設、并購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擁有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的行為。
第三條企業開展境外投資,依法自主決策、自負盈虧。
第四條企業境外投資不得有以下情形:
。ㄒ唬┪:χ腥A人民共和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
。ǘ⿹p害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有關國家(地區)關系;
。ㄈ┻`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
。ㄋ模┏隹谥腥A人民共和國禁止出口的產品和技術。
第五條商務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境外投資實施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備案和核準
第六條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按照企業境外投資的不同情形,分別實行備案和核準管理。
企業境外投資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實行核準管理。
企業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資,實行備案管理。
第七條實行核準管理的國家是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建交的國家、受聯合國制裁的國家。必要時,商務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實行核準管理的國家和地區的名單。
實行核準管理的行業是指涉及出口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和技術的行業、影響一國(地區)以上利益的行業。
第八條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辦理備案和核準,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1] [2] [3] [4] [5] [6]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