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發布《對外投資合作國別(地區)指南》、國別產業指引等文件,幫助企業了解投資目的地投資環境;加強對企業境外投資的指導和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發布環境保護等指引,督促企業在境外合法合規經營;建立對外投資與合作信息服務系統,為企業開展境外投資提供數據統計、投資機會、投資障礙、風險預警等信息。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企業以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辦理備案并取得《證書》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撤銷該企業境外投資備案,給予警告,并依法公布處罰決定。
第二十九條企業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核準的,商務部給予警告,并依法公布處罰決定。該企業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項核準。
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境外投資核準的,商務部撤銷該企業境外投資核準,給予警告,并依法公布處罰決定。該企業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項核準;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企業開展境外投資過程中出現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企業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轉讓《證書》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境外投資出現第二十八至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以及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企業,三年內不得享受國家有關政策支持。
第三十三條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有關工作人員不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依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工作細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所稱中央企業系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及其所屬企業、中央管理的其他單位。
第三十六條事業單位法人開展境外投資、企業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企業赴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投資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上一頁 [1] [2] [3] [4] [5] [6]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