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產品停產一年以上又重新恢復生產時;
f.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批產品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g.國家技術監督機構或受其委托的技術檢驗部門提出型式檢驗要求時。
6.2.2 型式檢驗項目與順序a.外觀檢查;
b.功能檢查;
c.功率消耗;
d.高低溫試驗;
e.沖擊電壓試驗;
f.抗干擾試驗;
g.濕熱試驗;
h.溫度貯存試驗;
i.振動試驗;
j.沖擊試驗;
k.碰撞試驗。
上述檢驗項目中f、g、i、j、k等項目具有破壞性,在產品設計定型時進 行,而一般型式檢驗應慎做。
6.2.3 型式檢驗的抽樣與判別
6.2.3.1 型式檢驗是從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任意抽取2臺作為檢驗樣品,然后分 兩組分別進行檢驗:
A組樣品按第6.2.2條規定的a、b、c、d、e檢驗內容進行技術性能檢 驗;
B組樣品按第6.2.2條規定的f、g、i、j、k檢驗內容,進行具有某種破 壞性的極限性能檢驗。
6.2.3.2 樣品經過型式檢驗,未發現主要缺陷,則判定產品合格。檢驗中如發現有 一個主要缺陷,則進行第二次抽樣,重復進行型式檢驗,如未發現主要缺陷,仍 判定該裝置型式檢驗合格。如第二次抽樣樣品仍存在主要缺陷,則判定型式檢驗 不合格。
6.2.3.3 裝置樣品型式檢驗結果達不到第4.11~第4.17條要求中的任一條時,均 按存在主要缺陷判定。
6.2.3.4 檢驗中裝置出現故障允許進行修復,修復內容如對已做過檢驗項目的試驗 結果沒有影響,可繼續往下進行檢驗;反之受影響的檢驗項目應重做。
7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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