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2.2 漏電保護器的機構應使動觸頭只能置于閉合位置或斷開位置。
7.1.2.3 漏電保護器應有能可靠地表示閉合位置和斷開位置的指示。如果是用操作部件來指示觸頭的位置,在機構釋放時,操作部件應自動地位于和動觸頭位置相對應的位置。這時操作部件應有兩個能明顯區分的對應于動觸頭的靜止位置,但是對自動斷開,操作部件可以有第三個明顯區別的并靠近斷開位置的靜止位置。 如采用符號表示,斷開位置用“0”表示,閉合位置用“1”表示。
用兩個按鈕來進行閉合和斷開操作的漏電保護器,表示斷開操作的按鈕應該用紅色或標有符號“0”,其他按鈕不得用紅色表示?梢允归]合按鈕停留在按下位置來表示閉合位置。
漏電保護器可以有一個專門用來指示漏電動作的指示裝置,漏電保護器只能在使漏電指示裝置復位以后才能重新閉合。
7.1.2.4 機構的動作應不受外殼或蓋子的位置的影響,并與其他任何不用工具可拆卸的部件無關。
7.1.2.5 如按鈕用蓋子來導向,應不能從蓋子外面取下這些按鈕。
7.1.2.6 操作部件應可靠地固定,不借助工具不能取下。
7.1.2.7 當漏電保護器按規定要求安裝時,如操作部件是“上下”運動的,應由向上的運動使觸頭閉合。
7.1.3 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
漏電保護器的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應符合GB 1497-85中7.1.3的規定。
7.1.4 載流部件及其連接
7.1.4.1 載流部件應具有足夠的機械強度和足夠的載流能力。
7.1.4.2 載流部件應采用能滿足實際使用要求的導電性良好的銅、銅合金或其他金屬及其適當的被覆層。
7.1.4.3 固定連接的接觸壓力不應通過絕緣材料(但陶瓷或者性能并不比陶瓷遜色的絕緣材料除外)來傳遞。當金屬部件有足夠的彈性措施來補償絕緣材料的收縮與變形時可不受此限制。
7.1.4.4 作為電氣連接的螺釘和鉚釘應鎖緊并防止松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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