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電力系統各級繼電保護專業部門,對其所管轄的保護裝置的動作情況,按照本規程認真地進行統計分析和評價,總結經驗,以改進運行管理,改進保護裝置的設計及制造質量,滿足系統安全運行要求。
各級部門對保護裝置的動作統計分析和評價應實行如下分級管理:
1.2.1 基層局、廠對全部保護裝置進行綜合分析。
1.2.2 省局除對全部保護裝置進行綜合分析外,應以主系統和220kV系統保護裝置為重點作具體分析。
1.2.3 網局除對全部及主系統保護裝置進行綜合分析外,應以220kV及以上系統保護裝置為重點作具體分析。
1.2.4 部主管部門在各網、省局統計分析的基礎上,綜合有關的統計數據,并以220kV及以上系統保護裝置為重點,對全國的保護裝置的動作情況作具體分析。
所有分析應簡明扼要地總結運行經驗及教訓,并能有針對性地指導實際工作。
1.3 列入統計評價的保護裝置如下:
1.3.1 發電機、調相機、變壓器、母線、電動機、靜電電容器、電抗器、架空線及電纜線路的繼電保護裝置,但不包括高低壓熔斷器、一次直接動作式跳閘線圈、低壓脫扣線圈、廠用電動機組的聯動裝置、廠用低壓電動機的熱力繼電器等。
1.3.2 自動重合閘、備用設備及備用電源自動投入、發電機低頻率自起動、按頻率自動減負荷、振蕩解列及保證系統穩定的自動裝置,但不包括自動調頻、自動調節勵磁、自動同期、遠動等自動裝置以及與熱工、水工有關的自動裝置。
1.3.3 故障錄波器。
1.4 保護裝置的評價范圍如下:
1.4.1 供保護裝置使用的電流、電壓互感器的二次繞組。
1.4.2 交流電流、電壓回路:自互感器的二次繞組端子起至繼電保護設備間的全部連線,包括電纜、導線、接線端子、試驗部件、電壓切換回路、熔斷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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