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合相運行并裝設在戶外的分頻濾波器、高頻差接網絡、結合濾波器、高頻電纜公用部分的運行維護檢測,由通信部門負責。
e.通信人員在復用的電力線載波設備、分頻濾波器上進行維修操作時,必須事先征得相關專業部門的同意。
2.3.2 明線載波
a.明線載波終端設備和增音設備的運行維護檢測,由載波人員負責;
b.明線、桿路及線路保安裝置的運行維護檢測,由通信線路人員負責。
2.3.3 電纜載波
a.對稱電纜、同軸電纜的載波終端設備及有人站增音機的運行維護檢測,由載波人員負責;
b.無人站增音機的運行維護檢測,宜由通信線路人員負責;
c.電纜的運行維修由通信線路人員負責,電纜傳輸特性的測試宜由載波人員負責。
3 技術管理
3.1 電路管理
3.1.1 跨網或跨直屬省的載波電路由國電通信中心協調管理。
3.1.2 網調所轄載波電路由網局通信部門統一管理。
3.1.3 省調所轄載波電路由省局通信部門統一管理。
3.1.4 地調所轄載波電路由地區局通信部門統一管理。
3.1.5 縣調所轄載波電路由縣局通信部門統一管理。
3.2 設備管理
3.2.1 載波設備及其附屬設備的備品、備件、專用工具、圖紙資料、說明書等,應妥善保管,并隨設備一起調動。
3.2.2 網、省、地區局、縣局(所)負責辦理所轄載波設備的調撥、更新、移設、改造的審批手續。
3.2.3 各運行維護單位應按《電力工業生產設備備品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儲備一定數量的線路阻波器、耦合電容器、結合濾波器、高頻電纜及儲備適量的備品備件,并定期補充,妥善保管,以保持設備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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