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5 各載波樞紐站和擁有10臺以上載波機的載波站應配有2套基本測試儀表(含選頻電平表、電平振蕩器和數字頻率計)。
4.5.6 各網、省局載波通信專業管理機構應培訓1名持證的儀表質量傳遞員,并負責本網、省局所轄載波站的儀表質量傳遞工作。
4.5.7 各載波站的儀表一般每兩年應進行1次質量傳遞。
4.6 異常情況電路、設備的運行維護
4.6.1 下列情況之一均屬異常情況:
a.電力系統事故,交流電源中斷或異常;
b.電力系統操作和運行方式改變的過程期間,影響電路和設備正常運行;
c.通道衰減顯著增加或發生干擾;
d.用戶線路故障;
e.外力破壞或自然災害(如洪水、暴風雨、冰凌、火災、地震等);
f.當電力系統發生事故時,維修人員應停止其它工作,認真監視電源和設備運行情況,并采取積極措施,確保電路暢通;
g.當電力線載波通道衰減明顯增加時,各有關站應互相密切配合,認真查找原因,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保持正常運行;
h.當電路受到強烈干擾時,應首先查明干擾源是來自機內還是機外,如屬外界干擾信號串入,應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清除。
4.6.2 當與載波終端設備連接的用戶線發生故障時,值班人員應在通知線路維修部門的同時采取積極措施,溝通用戶。
4.6.3 當載波站受到自然災害襲擊時,維修人員應堅守崗位,千方百計保持站內設備完好和電路暢通,并隨時與上級主管部門取得聯系。
4.6.4 在異常情況下,值班人員應注意下列情況,并詳細記錄(有些項目可事后填報):
a.當時的自然條件,如溫度、濕度、風力、雨雪、冰雹、地震等情況;
b.當時的電力系統供電電源電壓、頻率,事故范圍、性質和部位,通信電路的使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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