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檢驗分類
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兩類。
6.2 出廠檢驗
6.2.1 項目和建議順序
經車間調試合格的終端,應按型號、生產批號相同者劃分為組,按組提供給質檢部門按表4項目和建議順序逐個進行檢驗。
6.2.2 合格判定
檢驗中出現任一檢驗項目失效,均判該終端為不合格,應退回車間修理。
6.3 型式檢驗
6.3.1 周期
雙向終端新產品或老產品恢復生產以及設計和工藝有重大改進時,應進行型式試驗。批量生產或連續生產的雙向終端,每年至少進行1次型式試驗。
外殼的撞擊、防塵和防滴水試驗僅在設計定型和生產定型時進行。
端子排、輸出繼電器等外購配套件,在貨源和型號不變的情況下,相應的著火試驗和觸點容量試驗僅在設計定型和生產定型時進行。
平均無故障工作時間試驗僅在設計定型、生產定型、有重大技術改進時進行,或在使用方有要求,供需雙方協商一致后進行。
6.3.2 抽樣
型式檢驗的樣品應在出廠檢驗合格的終端中隨機抽取。按GB2829選擇判別水平I,不合格質量水平RQL=30的二次抽樣方案,即

式中 n--樣本大;
Ac--合格判定數;
Re--不合格判定數。
端子排著火試驗按5.2.5條的規定,單獨提供一臺樣機。
6.3.3 不合格分類
按GB2829中2.1.7~2.1.10條的規定,不合格分為A、B、C三類。各類的權值定為:A類1.0,B類0.5,C類0.3。累計后小數位4舍5入取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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