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第4章試驗方法檢驗系統是否具備3.4或3.5條規定的功能,以及是否達到 3.6條規定的要求。完全符合以上各項技術要求者,為合格系統并附合格證書。
5.2 現場檢驗
當系統所有設備在現場安裝、聯接、調試完畢后,按3.4、3.5條及3.6條規 定的要求進行在線檢驗。檢驗不合格者,供貨單位應進行修改直至符合要求。
6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系統中所用的產品標志、包裝、運輸、貯存由產品標準規定。
附 錄 A
系 統 功 能 測 試
(補 充 件)
A1 基本設備
現場檢驗時按實際配置的系統進行,出廠測試時應具備下列設備:
a.計算機系統1套,包括主機、控制終端、外存貯器、通信接口等(雙機系統 時各種設備應為2套);
b.圖形終端至少1臺;
c.打印機至少1臺;
d.調制解調器至少5路;
e.模擬屏顯示器:遙測量顯示器,遙信顯示器各若干塊;
f.遠動終端至少5臺;
g.模擬量發生器及精度為±0.1ms的狀態信號模擬器各1套;
h.遙控執行指示器1臺;
i.通道延時器至少2臺;
j.512位數字電壓表1臺;
k.毫秒計一塊。
將上述設備按圖A1連接成一個數據采集與監控系統,通電運行。
A2 屏幕顯示及打印制表測試
按畫面顯示目錄檢查屏幕顯示功能和打印制表功能,各項功能均應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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