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2421可按裝置技術條件中的規定對關鍵部件進行相應試驗。
6.6 抗高頻干擾試驗
按5.8條規定,以暫態高頻干擾波發生器在被試裝置處于工作狀態下進行試驗。
a.共模干擾試驗:將干擾波加在每組輸入(或輸出)端子與地之間;
b.串模干擾試驗:將干擾波加在被試回路端子之間。
試驗時間2~2.2s,試驗接線見附錄B(參考件)。
6.7 振動試驗
將裝置的關鍵部件按實際使用情況固定在振動臺上,給裝置施加額定電參 數,按5.11條規定進行振動試驗。
7 檢驗規則
產品檢驗分出廠檢驗(交收檢驗)和型式檢驗(例行檢驗)兩種。
7.1 出廠檢驗
7.1.1 每套裝置出廠前必須由制造廠技術檢驗部門在正常試驗大氣條件下,按以下 項目進行成品檢驗。
a.絕緣電阻;
b.絕緣強度;
c.連續通電;
d.功能檢驗;
e.外觀檢驗。
7.2 型式檢驗
在正常試驗大氣條件下,由制造廠技術檢驗部門對出廠檢驗合格的裝置進行 型式檢驗。
7.2.1 型式檢驗周期
a.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b.大批量生產的裝置(每年100臺以上)每二年一次;
c.小批量生產的裝置每三年一次;
d.正式生產后,如設計、工藝材料、元件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 時;
e.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f.產品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時;
g.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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