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此,1990年9月能源部電力規劃設計總院給我院下達了修訂原定額的任務。
在原定額中,將電氣試驗室所包括的高壓試驗室、測量儀表試驗室和繼電保 護試驗室合在一起做出規定;在本標準中,將三種試驗室分開,對有關事項分別 作出相應規定。在下達任務之前,西北電力設計院已開展了《火力發電廠繼電保 護試驗室設備定額》的編制工作。在下達任務之后,電力規劃設計院指示,仍將 三種試驗室合在一起編制定額,因此,在本標準的修訂稿中,納入了西北電力設 計院編制的繼電保護試驗室設備定額。但西北電力設計院編制的部分,沒有編制 說明,在統稿時,我院補寫了這部分的編制說明。對條文部分,做了一般性修改。
原定額中列出了各種試驗設備的型號及其生產廠家。一般情況下,在做為技術 標準的文件中,不宜列出產品的具體型號和制造廠;但是一些試驗設備的規范和型 號,與制造廠常有聯系?紤]到這種情況,本標準中將設備定額表分為兩個表:一 個表按試驗項目列出試驗設備及其規范,編入設計標準的正文,做為配置設備的依 據;另一個表列出設備型號、規范及其制造廠,納入條文說明之中,供設備選型參 考。
本標準原名為《火力發電廠電氣試驗室設備定額》,因其內容不局限于設備, 所以在送審稿審查時,改為《火力發電廠電氣試驗室設計標準》,納入設計標準序 列。
本標準是根據現行生產體制,由發電廠承擔本廠電氣設備的電氣試驗而制訂 的。如某些發電廠實行體制改革,將檢修試驗外包,則在執行本標準時,應作相應 的調整。
1 總 則
1.0.1 新增條文
為說明編制本標準的目的,增加了本條文。編制本標準的目的,是對火力發電 廠電氣試驗室的建設規模和裝備水平作出規定,做為設計發電廠電氣試驗室的依 據。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