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原定額第1條的修改條文。
為與(DL5000-94)《火力發電廠設計技術規程》相協調,將本標準適用的汽 輪發電機組單機容量,從原定額的12000~300000kW,改為50000~600000kW。
1.0.3 原定額第2條的修改條文
結合我國目前發電廠的情況,按發電廠的裝機總容量、單機容量及出線電壓等 級的不同,將發電廠分為四類,并按這一分類對發電廠電氣試驗室的建設標準作出 規定。
2 電氣試驗室
2.0.1 原定額第4條的修改條文
在本條中明確規定電氣試驗室包括高壓試驗室、測量儀表試驗室和繼電保護試 驗室。對于各試驗室的附屬房間,將在后面的條文中作出規定,故刪去本條中有關 這方面的內容。
2.0.2 原定額第5條的修改條文
在原定額中,對高壓試驗室、測量儀表試驗室和繼電保護試驗室的面積,沒有 分開規定,對每一類電廠只規定了一個總面積。為便于設計,在本標準中將三種試 驗室的面積分別做出了規定。所規定的面積,是在對一些有代表性的發電廠電氣試 驗室進行調查的基礎上提出來的,較原定額所規定的面積有所增加。本標準中電氣 試驗室的總面積與原定額中相同規模發電廠電氣試驗室的總面積之比,對Ⅰ、Ⅱ、 Ⅲ、Ⅳ類電廠分別為:2.2、1.81、1.61和1.58。
對高壓試驗室的面積,調查的情況列于表2.0.2-1。對儀表試驗室的面積,調 查的情況列于表2.0.2-2。對繼電保護試驗室的面積,調查的情況列于表2.0.2-3。
表2.0.2-1、2、3中的Ⅰ、Ⅱ、Ⅲ、Ⅳ類發電廠高壓試驗室、儀表試驗室和 繼電保護試驗室現有面積的平均值、希望達到的面積平均值和本標準中規定的面積值 列于表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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