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5 發電廠廠內通信電纜選擇,應符合如下規定:
5.0.5.1 當架空敷設時,宜采用屏蔽型通信電纜。
5.0.5.2 當管道敷設時,宜采用全塑屏蔽型通信電纜,不應選用鎧裝電纜。
5.0.5.3 隧道內的通信電纜,宜采用具有不延燃特性的全塑屏蔽型電纜或裸鎧裝電 纜。
5.0.5.4 當直埋敷設時,宜采用鋼帶鎧裝電纜。在坡度大于30°的地區,宜采用鋼 絲鎧裝通信電纜,并應采取加固措施。
5.0.5.5 當沿電纜構筑物(如電纜橋架)敷設時,宜采用具有不延燃特性的全塑屏蔽型 電纜。
5.0.5.6 當沿建筑物墻面敷設時,宜采用全塑屏蔽型電纜。
5.0.5.7 當室內短距離敷設時,宜采用全塑屏蔽型電纜,不應選用鎧裝電纜。
5.0.5.8 用戶線室內敷設時,可采用塑料線或膠皮線;室外敷設時,應采用少對數 電纜,不宜采用電線。
5.0.6 發電廠廠內通信主干電纜容量不宜大于200對;分支電纜容量不宜大于100 對;配線電纜容量不宜大于50對。工程設計時,應留有適當的備用線對。
5.0.7 廠前區通信電纜必須采用地下管道電纜或直埋電纜敷設方式,嚴禁采用架空 電纜敷設。
辦公樓、網控樓等要求配線隱蔽美觀的建筑物內,可采用暗配線敷設方式。
5.0.8 發電廠至廠區外的水泵房、灰漿泵房和生活福利區等通信電纜線路,可與 10kV及以下電力線路同桿架設,但應采取防護措施。嚴禁采用通信明線線路與電 力線路同桿架設。
5.0.9 當電話機安裝在環境噪聲超過80dB及以上的生產崗位時,應采取防噪聲措 施。
當電話機安裝在某些特殊環境下的生產崗位時,應根據需要采取相應防潮、防 爆、防粉塵污染等防護措施。
6 電 源
6.0.1 發電廠廠內通信設備所需交流電源,應由能自動切換的、可靠的、來自不同 廠用電母線段的雙回路交流電源供電。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