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7 發電廠到電力系統主管局的交換機間,應有中繼線連接。若建立或通過電力 系統專用通信網時,其中繼方式(含中繼局向、中繼線數量及接口技術條件等)應按 工程具體要求確定。
2.0.8 遠離電廠的生活區設有交換機時,與電廠廠內交換機間應有中繼線連接。
2.0.9 發電廠至長話局的中繼方式,可經由市話局轉接或在部分非限制性用戶中采 用長話直撥。
3 生產管理通信
3.0.1 發電廠廠內通信應設置一臺生產管理電話交換機設備,該設備并應兼作生產 調度通信的備用。
3.0.2 交換機程式的選擇要求原則:
3.0.2.1 對于電力系統專用通信網絡中的發電廠,若該發電廠屬于通信網的交換 局,則交換設備的機型應符合電力系統通信網規劃設計的統一要求。
3.0.2.2 所選機型的技術條件應符合當地市話進網要求。
3.0.2.3 電廠生產管理通信用電話交換機的程式,可根據發電機組容量、設備等具 體情況,采用時分制或空分制程控交換機。
3.0.2.4 當發電廠有擴建的可能性時,應選擇能增容的系列配套交換機設備。
3.0.3 發電廠廠內生產管理電話交換機的容量(不包括生活區),應按發電廠的管理體 制、人員編制、自動化水平、規劃裝機臺數和容量來選擇:
3.0.3.1 機組容量為125MW及以下時可按50線為基礎,再考慮每臺機組增加50 線。
3.0.3.2 機組容量為200~300MW時,可按70線為基礎,再考慮每臺機組增加 70線。
3.0.3.3 機組容量為600MW時,可按90線為基礎,再按每臺機組增加90線。
3.0.4 發電廠生活區通信,應參照YD/T2008《城市住宅區和辦公樓電話通信設施 設計標準》要求執行。
遠離電廠的生活區,在當地市話局不能滿足對外通信要求時,可考慮設置生活 區交換機設備;若生活區設在廠前區或附近時,電廠交換機容量宜與生活區合并考 慮。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