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4 包裝箱上應標明制造廠名稱、產品的名稱、毛重及凈重和出廠日期。另外, 還須標出“防潮”、“密封”、“輕放”、“勿倒置”等。
8.3 運輸
帶電作業用提線工具產品在運輸時,應裝入專用工具袋、工具箱或專用工具車 內,以防受潮和損傷。
8.4 貯存
提線工具產品應置于通風良好,備有紅外線燈泡或去濕設施的清潔干燥的專用 房間存放。貯存期超過生產日期12個月,要按本標準進行電氣性能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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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工業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帶電作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參與單位華東電管局、長沙電業局、漢中供電局、東北電力試驗研究院。
本標準由北京供電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宋桓嘉、王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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