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工具產品停產一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d.國家監督機構提出例行檢驗的要求時。
7.2 出廠檢驗
凡提線工具產品出廠要進行工具的外觀檢查和尺寸檢查,應符合本標準及GB 5129.5、GB5131.2對外觀和尺寸的規定;要進行除破壞性抗拉強度試驗外的機械 試驗和產品出廠電氣性能試驗并應符合標準規定;各部件的裝配要符合YB3205 的規定,長度調整機構的加工檢驗要符合YB 3206的規定和其機構設計圖樣的要 求。
7.3 提線工具的生產廠家所有的出廠產品應符合本規定。工具產品應有合格證、使 用說明書。
7.4 提線工具接收部門有權按本標準的規定對工具進行檢驗。如發現不符合本標準 技術規定,產品即為不合格。接收部門有權退貨。
8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8.1 標志
8.1.1 標志位置
提線工具各部件要有標志。其上下鋁合金掛具上的標志位置應設在零件外表面 平整醒目處;其絕緣部件上的標志位置應設在兩端連接金屬件的外表面上;其長度 調整機構上的標志應設在殼體平整的外表面處。
8.1.2 標志的制造方法
以鋁皮為材料,正面標以標志內容,背面與工具外表面選定部位膠合。
8.1.3 標志內容
提線工具的銘牌標志上要有以下內容:
工具名稱、商標或型號、制造日期、制造廠名。絕緣部件應標明電壓等級。
8.2 包裝
8.2.1 提線工具絕緣部件的包裝
絕緣部件應用帆布套、塑料套、木箱進行分層包裝。
8.2.2 提線工具金屬掛具的包裝
金屬掛具要先用麻袋片包裹,外加木板箱分層包裝。
8.2.3 提線工具長度調整機構的包裝
長度調整機構應裝入專用工作提箱,外加木板箱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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