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款 對單據在傳送中的延誤和損壞以及對翻譯的免責(1)銀行對任何信息、信件或單據在傳送中所發生的延誤和/或損壞、或對任何電訊在傳遞中所發生的延誤、殘損或其他錯誤、或對技術條款的翻譯和/或解釋的錯誤不承擔責任或對其負責;(2)銀行對由于收到的任何指示需要澄清而引起的延誤將不承擔 責任或對其負責。
第十五款 不可抗力銀行對由于天災、暴動、騷亂、戰爭或銀行本身不能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任何罷工或停工而使銀行營業中斷所產生的后果不承擔責任或對其負責。
五、付款第十六款 立即匯付(1)收妥的款項(扣除手續費和/或支出和/或可能的化銷)必須按照托收指示中規定的條件和條款不延誤地付給從其收到托收指示的一方,不得延誤;(2)撇開第一款3、的規定和除非另有指示,代收行僅向寄單行匯付收妥的款項。
第十七款 以當地貨幣支付如果單據是以付款地國家的貨幣(當地貨幣)付款,除托收指示另有規定外,提示行必須憑當地貨幣的付款,交單給付款人,只要該種貨幣按托收指示規定的方式能夠隨時處理。
第十八款 用外匯付款如果單據是以付款地國家以外的貨幣(外匯)付款,除托收指示中另用規定外,提示行必須憑指定的外匯的付款,交單給付款人,只要該外匯是按托收指示規定能夠立即匯出。
第十九款 分期付款(1)在光票托收中可以接受分期付款,前提是分批的金額和條件是付款當地的現行法律所允許。只有在全部貨款已收妥的情況下,才能將金融單據交付給付款人。
。2)在跟單托收中,只有在托收指示有特別授權的情況下,才能接受分期付款。然而,除非另有指示,提示行只能在全部貨款已收妥后才能將單據交付給付款人。
。3)在任何情況下,分期付款只有在符合第十七款或第十八款中的相應規定時將會被接受。
如果接受分期付款將按照第十六款的規定辦理。
六、利息、手續費和費用第二十款 利息(1)如果托收指示中規定必須收取利息,但付款人拒付該項利息時,提示行可根據具體情況在不收取利息的情況下憑付款或承兌或其他條款和條件交單,除非適用第廿款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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