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托收指示應當包括下述適宜的各項內容:
a.收到該項托收的銀行詳情,包括全稱、郵政和SWIFT地址、電傳、電話和傳真號碼和編號;b.委托人的詳情包括全稱、郵政地址或者辦理提示的場所以及,如果有的話,電傳、電話和傳真號碼;c.付款人的詳情包括全稱、郵政地址或者辦理提示的場所以及,如果有的話,電傳、電話和傳真號碼;d.提示銀行(如有的話)的詳情,包括全稱、郵政地址以及,如果有的話,電傳和傳真號碼;e.待托收的金額和貨幣;f.所附單據清單和每份單據的份數;g.i.憑以取得付款和/或承兌和條件和條款;ii.憑以交付單據的條件付款和/或承兌其他條件和條款繕制托收指示的有關方應有責任清楚無誤地說明,確保單據交付的條件,否則的話,銀行對此所產生的任何后果將不承擔責任;待收取的手續費指明是否可以放棄;i.待收取的利息,如有的話,指明是否可以放棄,包括利率、計息期、適用的計算期基數(如一年按360天還是365天);j.付款方法和付款通知的形式;k.發生不付款、不承兌和/或與其他批示不相符時的指示。
。3)a.托收指示應載明付款人或將要辦理提示場所的完整地址。如果地址不全或有錯誤,代收銀行可盡力去查明恰當的地址,但其本身并無義務和責任。
b.代收銀行對因所提供地址不全或有誤所造成的任何延誤將不承擔責任或對其負責。
三、提示的形式第五款 提示(1)就本條款而言,提示是表示銀行按照指示使單據對付款人發生有效用的程序。
。2)托收指示應列明付款人將要采取行動的確切期限。
諸如首先、迅速、立即和類似的表述不應用于提示、或付款人贖單采取任何其他行動的任何期限。如果采用了該類術語,銀行將不予理會。
。3)單據必須以銀行收到時的形態向付款人提示,除非被授權貼附任何必需的印花、除非另有指示費用由向其發出托收的有關方支付以及被授權采取任何必要的背書或加蓋橡皮戳記,或其他托收業務慣用的和必要的辨認記號或符號。
。4)為了使委托人的指示得以實現,寄單行將以委托人所指定的銀行作為代收行。在未指定代收行時,寄單行將使用他自身的任何銀行或者在付款或承兌的國家中,或在必須遵守其他條件的國家中選擇另外的銀行。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