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標志、包裝
8.1 標志
8.1.1 卡具需按標準和設計圖紙的規定作出標志。
8.1.2 標志內容為卡具型式、額定負荷、生產廠和出廠編號。
8.1.3 標志方法:
a.卡具標志部位應明顯清晰;
b.標志應采用壓印法,壓痕深度不應大于0.10mm。
8.2 包裝
8.2.1 卡具應用專用箱成套包裝。
8.2.2 包裝箱上應標明:
a.制造廠名稱、廠標;
b.產品名稱、型號;
c.包裝數量。
8.2.3 每件包裝箱內應附有技術檢驗部門鑒定的產品合格證及使用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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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能源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帶電作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蘭州供電局、天水供電局和航空及航天工業部群峰機械廠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充、初丕基、湯培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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