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險事故處理方法中較多采用的是保險合同雙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索賠、理賠和追償的和解方式。海事仲裁亦是在涉外海上保險爭議中較常被采用的方法。但若以上兩種方式均可時,保險各方當迅速采取措施,訴諸法院而采取海事訴訟方式。當然在海上保險事故的處理方法中,訴諸法院而采取海事訴訟解決糾紛的情形終是少數。海上保險人賠償了被保險人的海事損失后,若為第三方責任,即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向第三責任方追償。我國《海商法》、《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經濟合同法》和《保險法》等均規定了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世界各國的海上保險合同立法和海上保險條款亦有類似規定。海上保險人追償存在大量涉外因素,較復雜,要注意一些追償的基本原則。
首先,注意選擇起訴地點和訴訟適用的法律。
在海上保險的訴訟業務中擇地訴訟(Forum Shopping)的重要性是顯而易見的。擇地訴訟的存在是由于各國立法不統一而存在法律制度上差異,船舶營運的國際流動性和對物訴訟法律制度的存在。擇地訴訟時應著重考慮以下因素有船東責任限制制度、法律及律師的能力經驗以及效率和聲譽、各國法律關于扣船的規定,各國法律對索賠的貨幣及利息率的規定和船舶的營運航線等。就我國海上保險人來說,應根據海上保險合同和有關單證的內容,盡量選擇在與我國關系較佳的國家和地區起訴,同時選擇有利追償的法律。海上保險人應事先研究對追償等有管轄權的國家在法律上的差別,來選擇訴訟地點,再選擇有利于訴訟適用的法律。擇地訴訟是建立海上保險追償管轄權的一種手段。
第二,若追償需要可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措施。
海上保險人追償的目的是獲得第三人的賠償。為防止第三人轉移財產而使判決不能執行,在必要時保險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或訴前保全。具體措施常是船舶扣押,扣留第三人的其他財產,或要求第三人對索賠提供足夠的擔保。
第三,收集足夠的追償或訴訟證據。
海上保險人應收集充分的證據,以符合訴訟中的舉證責任要求,起證據作用的有效單證和事故后的調查取證在海事訴訟中是極為重要的。單證是確定過失的有效方法,保險人應取得被保險人、其他有關方的配合,收集第三方負海事責任的證據。保險人亦應保留好保險合同和有關單證來證明海上保險人對該項索賠權的具有權益。
第四,海事律師的選擇。 [1] [2]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