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的做法實際上是買方先付貨款給賣方,因此,在信用證做法下買方受騙的情況屢見不鮮;尤其是身為發展中國家的買方,由于缺乏經驗、業務知識和信息,它們常常成為假提單欺詐的受害者。
因為信用證針對的是單證而非貨物,而所有的單證都能被偽造;再加上銀行沒有能力也沒有意愿來辨別提單真偽,更何況UCP400和UCP500規定銀行在這方面不負任何責任;所以,買家只能自己“把關”,比如說:(1)確保賣方是有來歷的或是資信可靠的。(2)對來歷不明的賣方,如果查不清它的資信狀況,最好開具備用信用證。(3)如果對賣方信用沒有把握,最好采取FOB方式交易,以買方自己派的船去裝貨,受騙的概率極小。
中國買方常常被假提單欺詐,中國法院在種種壓力之下濫出禁令,禁止中國開證行為假提單付款,招致很多批評,因為這樣一來,真正受害的是外國銀行;這與國際商會及外國法律的立場完全相左。不改變對形式上無瑕疵的信用證拒不付款的做法,長次以往,損害的是中國銀行的信譽,從而影響中國的對外貿易。
二、運輸合約
提單是作為雙方同意的運輸條件與條款的證明。這主要體現為兩方面:第一,由于提單格式日趨國際化、標準化,為明確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合約中往往明確規定:以提單條款作為履行的標準。由此引出的問題是:現實中,船東常在提單條款中加上免責條款來保護自己,那么,如何對待這些免責條款?對此,《海牙規則》表示了明確的態度。第二,收貨人現在可以直接以提單記載為據,起訴船方或被船方起訴。換句話說,英國法承認持單人有會約上的權利和義務。下面的介紹主要圍繞第二點進行,其中,希望大家注意從1855《英國提單法》到1992年《英國提單法》的發展變化。
一百多年前,英國合約法嚴格遵守“合約的相互關系”,或稱“合約的獨立性”(Privity of Contract)-即合約的權利義務關系只在訂約方范圍內有效-帶來了很多不便,比如說,第三人很難介入,而再次締約成本又太高。我舉個例子;某人投保人壽險,受益人是他的親人。他死后,若保險公司不履行約定,拒絕付款,受益人作為第三人,能否起訴保險公司違約?后來,英國衡平法表示:不得以合同的方式為第三人設置義務,但可以約定把合約權利轉讓給第三方。于提單而言,“運輸合約”的規則開始被創制。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