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在保函中約定“此擔保函由英國法律調整”,這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依照國際慣例及我國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對適用法律的選擇應當得到支持。原告納瓦公司提交了英國《1980年時效法》及相關案例,所以時效問題應當適用經當事人選擇并查明的英國法,對于英國法關于調整保函的規則及確定保證人責任與義務的相關案例,原告納瓦公司未能提供,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保函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調整。由此,被告冶金公司提出的訴訟時效和法律適用的抗辯與法無據。
綜上所述,青島海事法院判決的法律適用及責任承擔是正確的。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