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單證明貨運合同的功能并非是絕對的,一旦提單轉讓,對于承托雙方以外的受讓人,或是租船合同下簽發的提單,該功能則不再發揮作用,且在以下不同情況中,提單的地位也發生了不同的變化: 、逄釂纬蔀樨涍\合同
對提單的善意受讓人而言,提單本身就是貨運合同,而非僅是其證明,這也正是提單具有債權性的表現。依《海商法》第78條,承運人同收貨人、提單持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依據提單的規定確定。這一規定使收貨人、提單持有人等非貨運合同當事人可以受提單條款的約束與保護,使它們憑借提單享有貨運合同當事人的權益,并以提單把它們與承運人聯系起來:一旦發生貨物滅失或遲延交付,它們則可直接追究承運人或在未付運費的情況下被承運人所追究! 、孀獯贤械奶釂喂δ
租船合同(Charter Party-C/P以下簡稱“租約”)下,貨方(賣方、承租人)為結匯、為證明貨交船方或為貨抵目的港之前能進行轉售而要求船方簽發提單,這時簽發的租約提單(Charter Party B/L)一般無背面條款,通常被稱為短式或簡式提單(Short Form B/L),租約提單因其持有人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功能: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