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提單的合法受讓人了解全套正本提單的份數,防止流失在外引起糾紛,保護提單持有人的利益。(2)因信用證通常都規定必須以全套正本提單向銀行辦理結匯。(3)在變更卸貨港提取貨物時,必須提交全套正本提單。
這樣在提單上注明了正本提單的份數后,就可使接受提單結匯的銀行和在變更卸貨港交付貨物的船公司的代理人,了解用以辦理結匯和提取貨物的提單是否齊全。
副本提單的份數視需要而定。雖然它沒有法律效力,不能據以提貨,但卻是裝運港、中轉港及目的港的代理人和載貨船舶不可缺少的補充貨運文件,可以補充艙單上不足的內容和項目。
承運人只能在目的港向持有正本提單的人交付貨物,如果承運人在目的港以外或向其他人交付了貨物,則應向持有正本提單的人承擔賠償責任。
二、提單的更正和補發
1.提單的更正
。1)提單簽署前的更正在實際業務中,提單通常是在托運人辦妥托運手續后,貨物裝船前,在繕制有關貨運單證的同時繕制的,在貨物裝船后,這種事先繕制的提單有下列原因需要更正:
、偈孪瓤樦频奶釂,與實際裝載情況不符需要更正; ②貨物裝船后,可能發現托運人申報材料的錯誤而需要更正; ③信用證要求的條件有所變更; ④由于其他原因,托運人提出更正提單內容的要求。
在上述情況下,承運人或代理人通常都會同意托運人提出的更正要求。 (2)提單簽署后的更正貨物已裝船,提單已簽署,托運人提出提單更正的要求,這時,承運人或其代理人要考慮各方面的關系后,在不妨礙其他提單利害關系人利益,不影響承運人的交貨條件的前提下,征得有關方面同意,更改并收回原簽提單。因更改提單內容而引起的損失和費用,則應由提出更改要求的托運人負擔。如果提出提單更改時船舶已開航,應立即電告船長作相應的更改。
2.提單的補發
如果提單遺失,托運人要求補發時,應分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1)正本提單結匯后,在寄送途中遺失。這情況一旦發生,收貨人可在目的港憑副本提單和具有信用的銀行出具保證書提取貨物,并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聲明提單作廢,而無須另行補發提單。
。2)提單在結匯前遺失。這時應由托運人提供書面擔保,經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同意后補簽新提單并另行編號。同時把有關情況轉告承運人在目的港的代理人,并聲明原提單作廢,以免發生意外糾紛。 上一頁 [1] [2] [3] [4] [5]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