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信用證的修改
。ㄒ唬┬庞米C修改申請 開證申請人需對已開立的信用證內容修改的,應向原信用證開證行填具信用證修改申請書、信用證修改申請人承諾書并出具受益人同意修改的書面證明,明確修改的內容。
。ǘ┦芾硇薷 增額修改的,開證行可要求申請人追加開證擔保。 有效期修改的,不得超過信用證有效期的最長期限。 開證行發出的信用證修改書中應注明本次修改的次數。
。ㄈ┬庞米C修改的開立方式 開立信用證修改書可以采用信開和電開方式。信開信用證修改書的,應由開證行加蓋信用證專用章和經辦人名章并加編密押,寄送通知行;電開信用證修改書的,應由開證行加編密押,以電傳方式發送通知行。 開證行發出信用證修改的通知,應通過原信用證通知行辦理。
。ㄋ模┳园l出信用證修改書之日起,開證行即應受修改內容的約束。
。ㄎ澹╅_證行開立信用證修改書,應按規定向申請人收取修改手續費及郵電費。
第十五條 信用證的通知
。ㄒ唬┩ㄖ械拇_定 開證行與受益人開戶行為同一系統行的,受益人開戶行為通知行。 開證行與受益人開戶行為跨系統行的,開證行確定的在受益人開戶行的同城同系統銀行機構為通知行。 開證行在受益人開戶行所在地沒有同系統分支機構的,應在受益人所在地選擇一家銀行機構建立信用證代理關系,其代理行為通知行。
。ǘ┩ㄖ械呢熑
1.通知行收到信用證及信用證修改書,應認真核驗開證行簽章的真偽、所用密押是否正確等表面真實性。無誤的,應填制信用證通知書或信用證修改通知書,連同信用證或信用證修改書交付受益人。
2.通知行確定信用證或信用證修改書簽章不符的,必須及時退開證行,并告知開證行簽章不符;密押不符的,應向開證行查詢補正。
3.通知行收到的信用證或信用證修改書的內容不完整或不清楚的,必須及時查詢開證行,并要求開證行提供必要的內容。通知行在收到開證行回復前,可先將收到的信用證或信用證修改書通知受益人,并在信用證通知書或信用證修改通知書上注明該通知僅供參考,通知行不負任何責任。
4.通知行應在收到信用證或信用證修改書的次日起三個營業日內作出處理。 第十六條 開證行必須于收到通知行查詢的次日營業終了前,對查詢行作出答復或提供其所要求的必要內容。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下一頁 |